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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点击数: 79 更新时间: 2018年07月0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
 
2、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教学实验)并成绩合格,或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获得毕业资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含75分)以上,其他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标),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技术、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4、独立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并通过答辩,成绩良好(含良)以上。
 
5、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含其他语种)三级考试或公共英语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要求。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第二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不悔改,审查不合格。
 
2、在读期间受过两次(含两次)以上警告或一次(含一次)以上记过及以上处分。
 
3、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
 
4、因成绩原因未能在学制规定年限修完规定课程或修满规定学分而延期毕业者。
 
5、成绩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分数要求:学位课程每门成绩平均未达到75分、其他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者。
 
6、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未通过答辩或成绩在良好(不含良)以下者。
 
7、考试作弊。
 
8、未获得毕业证书。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机构
 
    根据《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主管部门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相同,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系)学士学位评审组负责。
 
院(系)学士学位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提出本院(系)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对各院(系)提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校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成教学院。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院(系)负责在每年四月向校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的办事机构(成教学院)推荐本院(系)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在毕业考试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结束后一周内,提交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课程成绩报告单、外语成绩单(或证书)、毕业论文成绩(含答辩成绩)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事机构对院(系)提交的学位授予名单逐一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委会审查通过,确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五条 学位名称及学位证书
 
1、本科专业授予相关学科的学士学位。
 
2、未通过毕业按结业处理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3、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由院(系)负责。
 
4、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只补发相应的证明。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严格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凡违反本《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撤消其已授学位,并对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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